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决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3日 来源: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性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法律地位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检察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逮捕权是指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侦查机关执行。决定逮捕权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利。 2、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侦查机关侦查终结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除外),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3、立案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二是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4、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权力。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5、刑事检察监督权。刑事检察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检察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处罚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的监督权。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诉讼监督权。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对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利。这一权利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二)2018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8年,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坚强领导,区人大有力监督、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协民主监督和上级检察院院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24件647人,批准逮捕120件197人,审查起诉263件356人。 厉打击刑事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件33件39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89件122人;起诉毒品犯罪案件22件30人,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非法持有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80件84人。 严惩各类经济犯罪。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1件36人,其中非法经营案件4件17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4件16人、其他案件3件3人。 严厉打击侵犯民生民利犯罪。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严重破坏资源犯罪案件3件4人。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21人,起诉“涉乱”犯罪嫌疑人3人,及时监督“王杰等21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联案件立案1件,对该案背后可能存在“保护伞”问题按规定向区扫黑办书面移送线索3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起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2件3人,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案件16件,督促修复林地100余亩,追回国有财产13.4万元,促成行政机关责令关停、整治违法企业2家。 稳步推进公益诉讼。与区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会签了《加强仁和区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网格化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落实检察监督网格员185名,收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7件,立案1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件。 加强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建立“一旅”阳光未检工作室,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建立跟踪帮教档案,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等相关文书16份。对7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制作了农民工讨薪微动漫;开展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6000元。 全力开展脱贫攻坚。与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全年法治下乡30场次。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为20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典型案例宣讲。结合阳光检务工作,公开起诉书322份(含2017年),不起诉决定书10份,开展微直播3次,“两微一端”平台发布各类信息256条。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完成12309检察服务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开展远程视频接访4次,接待来信来访55件。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2件2人通过引入法律服务参与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强化对刑事立案和侦查、审判活动监督。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建议移送案件5件5人。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6件9人。向公安机关制发4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适时介入侦查案件124件。提出抗诉2件2人,追诉漏罪5件,纠正漏诉犯罪嫌疑人13人。 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4件14人,经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3件13人;依法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9件9人;办理收监提请监督案件2件2人,收监裁决监督案件2件2人;配合市检察院成功监督市看守所纠正2起违法拒收行为;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3件3人。 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3件,审判程序监督案件7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3件,对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督促权利主体起诉3件。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严格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办案流程等相关规定办案,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初步落实。 积极配合国家监察委相关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监委做好职能、机构、编制划转以及线索移交、人员转隶工作。受理监委移送的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包含2017年受理未结案件7件7人)。 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主动适应庭审实质化,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二、机构设置我院为一级预算的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无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含年初结转结余137.31万元)、支(含年末结转结余114.43万元)总计2224.56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减少23.74万元,降低2%,主要变动原因是项目经费减少,支出增加36.42万元,增长3%,主要变动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2018年本年收入合计1100.8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00.84万元,占100%;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其他收入。
图2:收入决算结构图
2018年本年支出合计1123.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8.16万元,占83%;项目支出185.56万元,占17%;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179.54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减少23.74万元,降低2%,主要变动原因是项目经费减少,支出增加36.42万元,增长3%,主要变动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2018年无其他收入。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23.7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6.42万元,增长3%。主要变动原因是2018年我院人员经费增加。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23.7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923.41万元,占8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53万元,占8%;医疗卫生支出35.21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80.57万元,占7%;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123.72万元,完成预算90%。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行政运行: 支出决算为737.85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一般行政管理实务:支出决算为165.56万元,完成预算7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一般行政管理实务资金为上级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2019年部分资金在2018年年底下达,该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检察业务和装备采购工作。 3.公共安全支出公诉与审判监督: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4.公共安全支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该项目资金为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该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检察业务和装备采购工作。 5.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支出决算为16.2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6. 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支出决算为60.2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7. 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支出决算为8.0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单位医疗: 支出决算为29.9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 支出决算为5.2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10.住房保障支出: 支出决算合计为80.5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38.1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46.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6.9万元,完成预算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公务接待费用大量降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6.87元,占9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3万元,占0.2%。具体情况如下: 图8:“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
1.2018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87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减少7.79万元,降低31%。主要原因是2018年机构改革,我院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转移到监察委员会的哥,车辆减少。 截至2018年12月底,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为5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6.8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开展检察执行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3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减少0.05万元,降低64%。主要原因是2018年我院因公开展公务接待人员减少。 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5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0.03万元,均为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主要用于上级检察院到我院督导工作、其他单位到我院办理案件等事宜。 2018年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2018年我院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在年初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开展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对2个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选取2个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年终执行完毕后,对2个项目开展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梳理填报。 我院按要求对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从评价情况来看,我院整体支出绩效完成较好。
2.业务保障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20万元,执行数为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通过项目实施,保障公诉与审判监督工作的需求,使公诉与审判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发现的主要问题:预算编制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还需进一步完善。 下一步改进措施:后期我院将积极运用系统化的管理模式进行预算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
我院按要求对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开展自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1。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8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1.73万元,比2017年下降3.85万元,降低4%。主要原因是2018年机构改革,人员减少。 2018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万元,均为采购货物支出,主要为我院开展检察工作等业务所需的资产,包括电脑、通用设备等。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5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我院收到的检察业务补助经费。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5.行政运行204(类)04(款)01(项):指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类)04(款)02(项):指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 公诉与审判监督204(类)0(款)05(项):指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8.其他检察支出204(类)04(款)099(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9.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类)05(款)04(项):指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1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类)05(款)05(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经费。 11. 行政单位医疗210(类)11(款)01(项):指行政单位职工医疗经费。 12.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类)11(款)03(项):指行政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221(类)02(款)01(项):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经费。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1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单位)概况 (一)机构组成。 我院为一级预算单位,只有一个机构。 (二)机构职能。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逮捕权是指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侦查机关执行。决定逮捕权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利。 2、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侦查机关侦查终结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除外),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3、立案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二是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4、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权力。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5、刑事检察监督权。刑事检察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检察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处罚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的监督权。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诉讼监督权。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对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利。这一权利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员概况。 我院年末政法编制人数为39人。 二、部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一)部门财政资金收入情况。 本年收入1100.84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100.8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37.31万元,以上总计1238.15万元。 (二)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23.7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923.41万元,占8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53万元,占8%;医疗卫生支出35.21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80.57万元,占7%。 三、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部门预算管理。 2018年我院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定制部门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准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支出控制良好。预算执行期间根据财政局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增减的动态调整,预算完成情况良好,不存在违规记录等情况。 (二)专项预算管理。 2018年我院专项预算项目相关程序严密、规划合理、分配科学、分配及时,结果符合财政规定,专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良好,不存在违规记录等情况。 (三)结果应用情况。 我院部门绩效目标及时公开,自评结果、评价结果整改和应用结果反馈等情况及时上报区财政局。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仁和区区级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综合得分91分。 (二)存在问题。 1.目标设定未分部门分解,汇总后制定整体目标。目标设定后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特别是对于不能量化的目标。 2.预算编制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改进建议。 1.学习如何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及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绩效工作效用。 2.今后我院将积极运用系统化的管理模式进行预算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为本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总结、评估提供有效数据资料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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