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受理移送刑事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为规范刑事案件受理流转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履行案件集中管理职能,统一受理、移送刑事案件范围如下: (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三)不服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四)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报送备案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六)要求对纠正违法行为复查的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 (七)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八)不服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案件; (九)移送强制医疗案件; (十)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十一)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十二)一次、二次退查重报案件; (十三)区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十四)同级人民法院通知阅卷的上诉、再审案件; (十五)其他应当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案件。 第二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当属于本院管辖,法律文书与相关手续齐备,案件组卷规范,犯罪嫌疑人在案,并符合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安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及相关法律文书应随案移送电子文档,没有制作电子文档的应随案移送电子扫描件。 第四条 涉案财物应随案移送,并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书。 贵重金属、玉器、车辆、现金等不宜随案移送的财物和违禁品,应随案移送相关实物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同时移送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共同犯罪案件涉及未成人犯罪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对不宜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提供书面说明后,可以不分案移送。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到场。 第七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登记,并将《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和案卷材料立即移送关办案部门办理;同时将《接收案件通知书》第一联交移送机关。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制作《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三)案卷材料不齐备的,移送机关及时补送相关材料后移送;案件组卷不符合要求的,移送机关应当重新组卷后移送。 第八条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商请本院相关办案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移送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移送机关书面说明原因,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判决文书等,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按要求填录后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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